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
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制度,做好供需双方对接工作,并按购销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在协议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管理规定,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预付金申请,医保基金按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26项肝功生化类检测项目实行“技耗分离”,采取“项目价格+检测试剂”方式进行收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实行同城同价,医保支付等级保持不变,实施范围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零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1〕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3号)精神,按照《肝功生
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要求,积极稳妥推动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自治区将组织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制度,做好供需双方对接工作,并按购销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在协议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各地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协议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及时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作为产品质量、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提前做好 生产计划,建立生产、销售全流程台账,由专人负责。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要求,鼓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为巩固耗材降价成效,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经国家医保局同意,对部分肝功生化类检测项目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专项调整的26项肝功生化类检测项目,实行“技耗分离”,采取“项目价格+检测试剂”方式进行收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
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不按时配送的企业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配送或中选资格等措施,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对协议量未完成序时进度、回款缓慢、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提醒告诫,必要时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护人员。各地区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文件下载: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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